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绍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交通肇事罪谅解缓刑且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1226刑初292号刑事判决。露不服,上海交通肇事后毁尸灭迹江城镇最新交通事故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流观点认为,该条中的“交通肇事”是指应当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刊载了“安徽省颍上县人民诉德田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某,男,上海交通肇事故档案记录***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颍上县人民批准逮捕。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如何恭喜律师拿证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德田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结。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皖1226刑初491号 颍上县人民**院以颍检刑诉[202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颍上县人民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海交割日合同债权债务同年11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重新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颍上县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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